焦联网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本单位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规范知识产权工作,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和规范与外单位合作研究,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本单位职工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及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取得或享有的权利。离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职工以及离开单位的工作人员1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成果而产生的知识产权也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一)专利权;(二)商标权;(三)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四)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六)植物新品种权;(七)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八)单位名称(商号)、网站域名等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其它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规范有序的原则特制订以下制度。
第一条:本单位员工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或利用单位名义、利用单位物质条件和未公开的技术情报资料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而产生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归本单位所有。(一)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产生的知识产权是指:1.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获得的知识产权;2.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获得的知识产权;3.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取得的知识产权属于所在单位的业务范围;4.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员工在离开原单位1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工作岗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产生的知识产权。(二)利用本单位的名义完成的知识产权是指利用本单位的名誉、名称或社会地位进行的各种活动产生的知识产权。贯标流程大致可分为八个阶段:贯标启动、调查诊断、体系构建、手册编写、发文宣贯、实施运行、内部审核、管理评审。(三)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主要指资金、设备、仪器、器材、零部件以及原材料等。
第二条:凡属单位员工职务发明创造,单位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申请(登记)权,未经单位书面许可,下级部门和个人不得提出知识产权申请(登记)。
第三条:单位外来学习、进修、合作研究或临时聘用的人员,在此期间完成的职务发明而产生的知识产权归本单位所有,合同或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条:单位派出学习、进修、合作研究或劳务输出的人员,在此期间完成的职务发明而产生的知识产权归本单位所有,合同或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项目合作、委托研发或合作研发时,必须订立书面合同,明确知识产权的权属。
第六条 : 职工将其非职务发明申请知识产权的,单位予以积极支持,但不得侵犯本单位的知识产权。 第三章 知识产权的管理
第七条:单位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即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独立建制或在公司某部门加挂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牌子),并明确主管知识产权的单位领导和负责知识产权日常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二)制订知识产权工作的规划、计划,制定和完善各项知识产权制度; (三)承担知识产权日常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各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负责有关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登记以及维持和放弃工作; (四)审核业务部门的知识产权申请,组织和建立知识产权档案管理; (五)代表本单位负责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诉讼等对外工作;协助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各种知识产权纠纷; (六)参与签订或审核涉及本单位知识产权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 (七)收集与本单位、本行业有关的知识产权信息,建立专利以及其它知识产权信息数据库; (八)研究制定知识产权战略,为单位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供依据; (九)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宣传与交流经验等工作。
第九条: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的部门,如技术、经营、法务、人事及生产等部门,要把知识产权管理纳入到日常管理工作之中,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
第十条:单位建立主导产品(技术)的专利信息数据库。把知识产权信息尤其是专利文献信息的利用贯穿于新产品(技术)的立项、研发、技术引进、知识产权的申请与维持以及其它有关的经营活动中。 在科研课题和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立项之前,必须进行有关专利和非专利文献的检索和查新,并提交检索报告,从知识产权角度提出决策的可行性建议,以避免重复研发和发生不必要的侵权纠纷。 对于单位参加国内外展览会展出的科技项目或产品,必须进行有关专利文献的检索,并确认相关专利的法律状态,以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本单位知识产权流失,或造成知识产权权益遭受损失以及由此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单位内部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协调解决。协调无效时,报单位负责人集体研究做出裁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本办法由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解释。